发布者:石建国|时间:2023年09月21日|1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6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大冶××村的一间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工期从2021年6月22日起算25个工作日。双方在合同附件三《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以双方确认的报价单总价86248.2元的基础上,原告同意总工程款以折后优惠价70000元包干(不含卫生间洗手盆、集成吊顶、蹲坑主材费用),付款方式为:2021年6月24日预付工程款30000元,完工后三天内付款20000元,余款20000元在完工后45天内付清。2021年6月30日,被告以现金方式预付工程款30000元。2021年7月18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全部工程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余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原告按约定完成装修任务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装修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A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装修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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